防火門耐火性檢測,防火門耐火隔熱性檢測
耐火性能按GB/T 7633-2008《門和卷簾的耐火試驗方法》中的規定判定,分為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其判定準則用時間長短表示。
耐火完整性:
防火門耐火完整性是指試件在耐火試驗期間持續保持耐火隔火性能的時間。按照GB/T 9978.1-2008《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的規定,試件發生以下任一限定情況均認為時間喪失耐火完整性:
(1)使用棉墊進行試驗,棉墊被點燃;
(2)縫隙探棒能穿過試件進入爐內;
(3)背火面出現火焰并且持續時間超過10s。
其中,使用棉墊進行試驗時,棉墊置于棉墊框架內,在試驗進行的過程中發現有可疑的部位時,安放在試件該位置表面并貼近裂縫或竄出火焰的位置,持續30s或直到棉墊點燃(定義為熾燃或燃燒),棉墊的位置可稍作調整以達到熱氣點燃棉墊的最佳效果。如果裂縫附近的試件表面不規則,應注意確定在測量過程中棉墊框架的支承柄與棉墊和試件表面不規則,則應注意確定在測量過程中棉墊框架的支承柄與棉墊和試件表面保持一定的空間。在試件或試件局部無需滿足隔熱性的條件下,當試件背火面裂縫附近的溫度超過300℃時,不應使用棉墊測定完整性,應使用縫隙探棒測量完整性。
在使用縫隙探棒的位置,試件表面的裂縫尺寸大小應依據試件的明顯變形速率間隔一定時間進行測定,兩種縫隙探棒輪流使用,且在使用時不應存在不適當的外力:
(1)φ6mm的縫隙探棒是否能夠穿過試件進入爐內,并沿縫隙方向移動150mm的長度;
(2)φ25mm的縫隙探棒是否能夠穿過試件進入爐內。
在縫隙探棒移動路徑上的細微阻擋,它們對熱煙氣穿過裂縫•的流動過程產生極小甚至沒有影響,可不予考慮使用探棒。
當試驗爐內接近試件中心的熱電偶記錄到50℃時,便可將其作為試驗開始時間,同時,所有手動和自動的觀察測量系統都應開始工作。達到選定的判定準則時即可終止試驗。
耐火隔熱性:
耐火隔熱性是指試件在耐火試驗期間持續保持耐火隔熱性能的時間。對于不同隔熱區的試件,應按失去耐火隔熱性判定條件對每個區域單獨進行判定。任何一個區域失去耐火隔熱性即判定試件失去耐火隔熱性。
判定條件為:
(1)試件背火面平均溫升超過時間表面初始平均溫度140℃,則判定試件失去耐火隔熱性;
(2)試件背火面(除門框外)最高溫升超過試件表面初始平均溫度180℃,則判定試件失去耐火隔熱性;
(3)門框的最高溫升超過其表面初始平均溫度360℃,則判定試件失去耐火隔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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